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中国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2002年11月27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提昌爱国、敬业、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二章会员 第七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成为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二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一列义务:
第十三条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对下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五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 它的职责是: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有权修改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十六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召开。 第十七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上届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后,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会,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主针任务,对外代表本会。 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兼职副主席一般不连续任职。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否设常务委员会,由其执行委员会决定。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可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县、区及不设区的市可设乡镇商会、市场商会或街道商会等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工商业联合会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的社会团体以及工商业联合会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地方新设工商业联合会时,应报请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工商业联合会。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